湖北省2021年成人高考考生報名前置學歷證明事項 告知承諾書

??一、證明事項名稱
??1.報考高起本、高起專考生前置學歷證明事項。
??2.報考專升本考生前置學歷證明事項。
??二、設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依據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2號)
??2.《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全國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三、證明事項內容及告知義務
??(一)證明事項內容
??1.報考高起本或高起專的考生通過信用承諾方式證明自己符合高起本或高起專報考條件,具有報考條件中要求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證書(高中畢業證書、中職學校畢業證書、技工學校畢業證書、高中同等學力證明其中一種)。
??2.報考專升本的考生通過信用承諾方式證明自己符合專升本報考條件,具有報考條件中要求的??萍耙陨袭厴I證書(含本科結業證書)且已在教育部學信網完成學歷電子注冊和認證。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不實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直接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4.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辦法》的通知第八條“高等學校對報到新生進行錄取、入學資格復查,對復查合格的學生予以學籍注冊,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第二十六條“對違反國家規定入學的學生,學校不得為其注冊學籍和學歷,已經注冊的應予以注銷?!钡诙邨l“有以下情形的,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一)以虛假信息注冊學籍學歷的;
??(二)因密鑰、密碼管理不善造成學生信息違規變更的;
??(三)泄漏或將學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5.《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6.《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全國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規定:“各地要指導屬地高校認真開展新生入學資格復查,對新生報到所需錄取通知書、身份證、加分照顧和免試入學資格證明等材料與錄取新生名冊、電子檔案逐一進行比對核查,并通過‘人證識別’等技術嚴防冒名頂替。對不符合報考條件或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一律按有關規定取消其入學資格,記入《考生考試誠信檔案》并通報其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倒查追責?!?/p>
??7.《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條“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钡谑粭l“學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8.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加強和規范干部學歷、學位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本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通過在職學習持有并載入檔案的學歷、學位證書,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清理。學歷、學位情況填寫不規范的,要加以規范。對在學歷、學位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干部,本人主動向組織說明情況、表示放棄虛假學歷、學位的,由組織人事部門予以更正,不再追究本人責任;不主動說明情況、經檢查被發現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和干部監督部門查處;對本意見下發后仍用各種不正當手段謀取學歷、學位,欺騙組織的,要從重處理。”
??(三)事中事后核查規定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考試機構、招生機構、招生院校、教育部學籍學歷注冊機構、用人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干部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單位具備在事中事后對考生進行學歷核查的權力,核查內容和環節包括但不限于考試招生中投訴舉報核查、新生資格復查、學籍學歷電子注冊時的前置學歷核查、用人單位學歷審查、干部學歷審查、案件偵破核查,如在核查過程中發現考生有弄虛作假行為,不具備相關前置學歷條件,可依法依規對考生已取得的考試資格、考試成績、錄取資格、入學資格、學籍學歷注冊資格、學歷學位證書作出取消或責成本人主動放棄的決定,觸犯法律的由公安和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在今后的事中事后核查過程中,考生因提供虛假材料和作出不實承諾,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和其它后果均由考生本人承擔。
??四、報考人員的承諾
??1.本人承諾已認真閱讀本告知書內容,完全知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和不實承諾帶來的后果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本人承諾符合成人高考相關考試類別對前置學歷的報考要求,具備相應的前置學歷,并保證所有提交的前置學歷證明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3.本人自愿簽署本承諾書,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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