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空題
1、 國際貨物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過程中,通常要經過(交付)、(察看或檢驗)、(接受或拒收)三個環節。
2、 關于檢驗的時間和地點的規定,一般有(在出口國檢驗)、(在進口國檢驗)、(在出口國檢驗,在進口國復驗)三種做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基本任務有(實施法定檢驗)、(辦理出口鑒定)和(實施監督管理)。
單選題
1、對于密封包裝貨物、精密儀器等,檢驗方法一般適合采用( )。
A、產地(工廠)檢驗 B、裝運港(地)檢驗
C、目的港(地)檢驗 D、買方營業處所(最終用戶所在地)
2、我國進出口業務中最常用的檢驗方法是( )。
A、在出口國檢驗 B、在進口國檢驗
C、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 D、裝運港(地)檢驗重量、目的港(地)檢驗品質
3、大宗商品交易的檢驗中,一般采用( )。
A、在出口國檢驗 B、在進口國檢驗
C、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 D、裝運港(地)檢驗重量、目的港(地)檢驗品質
4、E組、D組的檢驗工作應在( )進行。
A、裝運港 B、目的港 C、貨物交接時 D、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
5、FOB、CFR和CIF貿易術語,最宜采用( )檢驗方法。
A、出口國檢驗、進口國復驗 B、在進口國檢驗
C、在出口國檢驗 D、裝運港(地)檢驗重量、目的港(地)檢驗品質
6、《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買方必須在按實際情況可行的( )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運輸,檢驗可能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
A、貨到目的港后 B、最短時間內 C、最長時間 D、合理時間
7、交易雙方商定檢驗條款的核心是( )
A、檢查時間和地點 B、檢驗機構 C、檢驗證書 D、檢驗標準
8、國際貨物買賣中普通采用的檢驗標準,最常見的是( )。
A、貿易有關國家所制定的強制執行的法規標準
B、國際專業化組織標準
C、買賣雙方自行商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標準
D、區域性標準
多選題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檢驗條款,其內容通常包括( )。
A、檢查時間和地點 B、檢驗機構 C、檢驗證書 D、檢驗標準 E、索賠時限
2、國際上的商品檢驗機構包括( )
A、公證行 B、宣誓衡量人 C、實驗室 D、中國國際商會
3、檢驗證書的作用包括( )
A、是證明賣方所交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依據 B、是報關驗放的有效證件
C、是買賣雙方辦理貨款結算的依據 D、是明確責任歸屬、辦理索賠和理賠的依據
E、是解決爭議、計算關稅和運輸倉儲等費用的依據
4、與貿易有關國家所制定的強制執行的法規標準包括( )。
A、貨物原產地標準 B、安全法規標準 C、衛生法規標準
D、環保法規標準 E、動植物檢疫法規標準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我國商品的標準分為( )
A、國家標準 B、行業標準 C、地方標準 D、企業標準 E、國際標準
判斷題
1、若買賣雙方規定裝運前或裝運時在裝運港檢驗,以離岸質量、重量為準,則貨物運抵目的港后,買方再對貨物進行復驗時,即使發現問題,也無權再表示拒收或提出異議和索賠( )。
2、《公約》規定,買方對收到的貨物可以進行檢驗,也可以不進行檢驗,假如買方沒有利用合理的機會對貨物進行檢驗,就是放棄了檢驗權,但是他還有機會對貨物提出拒收( )。
3、 復驗期限就是索賠期限( )。
4、除非檢驗時間規定為出口裝運后,則檢驗證書的簽發日期不得遲于運輸單據簽發日期,但也不宜比運輸單據簽發日期提前時間過長( )。
案例分析
1、我公司以CFR 條件對德國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規定貨到目的港后30 天內檢驗,買方有權憑檢驗結果提出索賠。我公司按期發貨,德國客戶也按期憑單支付了貨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國客戶的索賠文件,上稱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已銹損,并附有德國某內地一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對德國客戶的索賠要求,我公司應如何處理?
2、1998 年11 月,我某公司與香港一公司簽訂了一個進口香煙生產線合同。設備是二手貨,共18 條生產線,由A 國某公司出售,價值100 多萬美元。合同規定,出售商保證設備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運轉,否則更換或退貨。設備運抵目的地后發現,這些設備在拆運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裝配后也因設備損壞、缺件根本無法馬上投產使用。但是,由于合同規定如要索賠需商檢部門在“貨到現場后14天內”出證,而實際上貨物運抵工廠并進行裝配就已經超過14 天,無法在這個期限內向外索賠。這樣,工廠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加工維修。經過半年多時間,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開出了4 套生產線。
試就這一案例作出分析。
商品檢驗 國際標準化組織(簡稱ISO)
DCDCA BAC
1、ABCDE 2、ABC 3、ABCDE 4、ABCDE 5、ABCD
√×√√
我方公司可以拒絕,超過了索賠期限。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貨到目的港后30 天內檢驗。
盡管這是一個買方復驗的期限,但實質上是索賠的期限。而德國客戶卻在半年后方向我公司提出索賠,顯然其索賠是超過索賠的期限的,因此,按照有關法律,德國客戶也就喪失了向我方公司索賠權利。
該案例的要害問題是合同簽訂者把引進設備僅僅看作是訂合同、交貨、收貨幾個簡單環節,完全忽略了檢驗、索賠這兩個重要環節。特別是索賠有效期問題,合同質量條款訂得再好,索賠有效期訂得不合理,質量條款就成為一句空話。
大量事實說明,外商在索賠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見,往往表明其質量上存在問題,需要設法掩蓋。如果你只滿足于合同中形容質量得漂亮詞藻,不注意索賠條款,就很可能發生此類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