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成人高考非法刑法二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聲明:
(一)由于考試政策等各方面情況的不斷調整與變化,本網站所提供的考試信息僅供參考,請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正式信息為準。
(二)本網站在文章內容來源出處標注為其他平臺的稿件均為轉載稿,免費轉載出于非商業性學習目的,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您對內容、版權等問題存在異議請與本站聯系,我們會及時進行處理解決。
新聞頭條
相關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