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涉考條款)
??第十一條?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政策的;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受到停考處罰,在處罰結束后繼續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十九條?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關違規行為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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