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成人高考考試違規處理辦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四條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七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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